未系安全带如何划分责任承担比例?
时间:2023-03-01 浏览:


【案情简介】
          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,被告人曾某与周某等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,通过某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,利用虚假抵押物担保,采用发传单、打广告等途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虚假的“某某4期”等投资项目,并承诺还本付息,骗取王某等人的资金1700余万元,用于债务清偿等非经营项目,致使资金不能返还。期间,当事人曾某等人通过“某某金融”等投资项目,非法吸收客户资金200余万元,用于经营等活动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存款罪对曾某等人提起公诉。
【案件结果】
        策捷律师事务所为其成功辩护,被告人曾某作为某公司职员,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、总经理的安排开展公司业务,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;客观上并未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,且对公司机关指控的虚假项目,并不知情,未参与发起、控制、经营、管理,也未从中受益,仅仅是履行职员应当履行的职责,因此不构成集资诈骗罪。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集资罪证据不足,非法集资罪的罪名不能成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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